
▲2026年1月5日,安徽阜南县公安局反电诈中心民警在老年大学为老人们的手机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软件,普及防范网络电信诈骗、养老诈骗等知识。(视觉中国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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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正式施行,对反诈工作中公安机关冻结资金划定了执法边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商户能证明款项为合法交易对价的需及时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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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记者 翟星理
南方周末实习生 雷舒琪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6年1月24日,一则新闻报道引起关注。2025年10月,陕西西安一名女子因患恶性肿瘤,将家里的劳力士手表在网上售卖,以筹钱治病。但刚收到16余万元货款,该女子名下账户就被湖南益阳警方冻结,至今没有解封。
2026年1月23日,益阳警方回应媒体称,买家的购表款系电诈涉案资金,案件仍在侦办中,“不能因为她生病急需用钱,就将其账户解封,毕竟法还是大于情的”。
像这样因反诈“一刀切”的做法,今后在浙江省或有所改观。
2025年12月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反诈工作中公安机关冻结资金划定了执法边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商户能证明款项为合法交易对价的需及时解冻。
这是全国范围内首部反诈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在这部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前,浙江省在执法实践中已经注意到反诈工作误伤无辜的现象,并制定过区县级层面的纠偏方案。
1 卖二手手表遭跨省追逃
浙江温州的曹女士至今记得那场因一次二手交易引发的“躺枪”经历。
2024年2月,曹女士在闲鱼App上挂售一只劳力士手表。2024年6月,有买家联系她询问手表信息。当年6月23日,该买家联系曹女士,要求线下交易,双方约定在一家理发店碰面。
曹女士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来者是一位戴黑色口罩、戴袖套的男人,对曹女士说是代别人取货。对方简单查验手表后,便去隔壁就餐,其间称要向实际买家发送照片确认,“没过一会儿,我卡里就收到了转账,他吃完饭就把手表拿走了,当时觉得交易挺顺利的”。
曹女士本以为交易顺利完成,却在当晚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资金无法使用。她试图联系买家无果,次日便前往当地派出所求助。
在派出所,民警告知,她已被贵阳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但她本人却没有收到任何来电或通知。曹女士这才知道,买表人涉及一起诈骗案,买表的钱是诈骗所得,她在收款后也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于是,曹女士联系贵阳警方说明情况。她反复说明是正常二手交易,且有转账记录佐证,但贵阳警方仍将其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要求当日退回“赃款”。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中心区派出所排除了曹女士的犯罪嫌疑,同时向贵阳警方发送了调查情况说明。根据这份情况说明,该所根据相关证据可排除曹女士的犯罪嫌疑,且其愿意配合案件侦查,同时,曹女士也是受害人,建议贵阳警方尽快依法对其刑拘在逃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或解除。
然而,根据曹女士的说法,贵阳警方要求她另外筹集14万元打给诈骗案被害人家属徐某某账户。
因银行卡被冻结、手头也没有足够的现金,曹女士无奈之下在当地派出所过了一夜,直至次日其丈夫代为退回“赃款”,曹女士才得以离开,网逃信息也被贵州警方更改为取保候审。
“退赃”之后,曹女士也向贵阳警方提出追讨劳力士手表的诉求。2024年7月4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向曹女士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经核查,曹女士目前排除涉案嫌疑,且受害人已收到曹女士退还的14万元人民币。
可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贵阳警方追讨手表的工作进展缓慢,曹女士的取保候审状态也迟迟未解除。
她的正常生活被这场意外的“涉案风波”彻底打乱。曹女士的遭遇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4年10月前后,贵州警方终于找回了手表,并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2 纠偏
公开报道显示,曹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在近年的反诈工作中,部分地区存在“一冻了之”“一捕了之”的“一刀切”做法,普通人纷纷“躺枪”,卷入涉诈刑事案件。
还有一起案例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2025年10月,新乡市原阳县的粮户卖了一百多吨小麦,收了28万元。这笔钱刚打入账户就被贵州警方以涉诈为由冻结了,小麦也已经被收粮者拉走,粮户“钱货两空”。
在全国率先向“一刀切”说不的浙江省,执法工作中也曾出现过误伤无辜的现象。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官网信息显示,俞某某是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某金店老板,2025年3月,他的店铺因为一笔5.5万元的资金流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某派出所将其店铺账户内的十余万元资金全部冻结。
俞某某通过浙江检察App投诉后,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确认,5.5万元系正常经营所得,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监督意见,公安机关随即在24小时内解除冻结措施。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态称,2024年以来该院已办理多起类似案件,发现部分公安机关存在“为办案方便”“宁冻错不放过”的执法倾向。该院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了协作机制,确保涉企违法冻结事项从受理到解冻全流程压缩至5个工作日。
但从全国层面看,建立纠偏机制的地区并不多。检索公开信息显示,除宁波市鄞州区外,暂时未见其他地区有类似探索。
律师周筱赟就办理过类似案件。周筱赟本人也是“一刀切”的受害者。2025年11月,周筱赟因朋友结婚,需要在山东东营一家建设银行取款4万元,遭银行工作人员反复盘问用途,最终被迫放弃取款。他的这次经历经媒体报道后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他发现,司法实践中,被误伤的无辜公众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造成这种情况普遍存在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在帮信罪的主观条件认定上存在的严重扩大化倾向导致的”。
他分析,办案机关的目的是为了追回涉诈资金、抓获电诈人员,而被“误伤”的卖家,如前文所述的曹女士,往往钱物两失。造成这种困境的关键,是卖家的身份并未被认定为电诈犯罪的受害者。理论上,卖家可以援引国家赔偿法起诉办案机关,要求赔偿损失,“但现实中并不可行”,周筱赟说,司法实践中纠偏的难度极大。
3 不能苛求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克武对南方周末记者分析,当前电信诈骗具有跨境化、高科技化的特点,复杂的犯罪情形,导致公安机关执法甄别难度较大,加之执法人员能力存在差异,反诈执法中的“误伤”难以完全避免。
不过,他也强调,即便如此,反诈工作误伤无辜也绝非是正当的。他解释,随着技术进步和执法能力提升,执法机关不仅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跟上不断更新的诈骗手段,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纠偏机制来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浙江省办法最受关注的是其第二十四条。该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资金冻结措施时要坚决杜绝“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等不规范行为。同时明确,对于经核查后不符合整体冻结条件的账户,执法机关需及时调整管控措施,转为限额冻结模式。
根据李克武的理解,这一规定重点强调的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运行在法治的轨道,“并不是为了打击诈骗,而可以让公安机关、让执法人员为所欲为”。
对于反诈过程中“一刀切”的治理而言,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李克武教授解释,该法规为公安机关的反诈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
需要说明的是,周筱赟发现,这一规定并非浙江省首创。最晚在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提出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资金的规定,在公安部、最高检的文件中也曾多次出现。
不过,在另一个维度上,李克武仍然肯定了浙江省办法的进步意义。他认为,浙江省办法的出台在某种层面代表了东部发达地区的治理态度,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在横向经验推广层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然而,从浙江省办法本身来看,只有第二十四条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划定执法边界,且该条款为原则性规定,办法其他条款并没有配套的细则或惩戒措施。
“立法本身具有相对滞后性和抽象性,这是法律的固有属性。”李克武从另一个角度解读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孤立性,“要求一部法律覆盖现实执行中的每一个细节,那无疑是苛刻的。”